关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若干问题的思考讲解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
一、我国社会组织的定义、分类。
社会组织,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目前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二、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总的来说,呈现以下特点:
(一)数量和结构发展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社会组织的数量及质量逐年提升,据统计,2009年我国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注册个数比2001年分别增长85%、132%,基金会由无到有。分类来看:社会团体数量平稳增长、基层数额比重加大;基金会呈现爆炸性增长;但民办非企业单位增速缓慢,国际组织发展严重滞后。
(二)社会动员能力和自身影响力显著增强。一是捐赠额呈逐年增长态势,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及平时帮扶困难群众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自愿者数量逐年增加,自愿者服务机制不断完善。
(三)存在发展不均衡现象。一是领域存在的不均衡,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分布在工商服务、科研、教育、卫生、社会服务、农业等领域,而在其他领域社会组织的缺失现象较为严重。二是地域存在的不均衡,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及其他发达城市,西部及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组织较少。
三、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现有成果。
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三个登记管理条例为主体,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辅助,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1、宪法。宪法第35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结社的权利2、法律。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
3、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若干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
(未完,全文共3637字,当前显示115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