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隐患
七大项六十二条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7条)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二、通风(27条)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突出防治重大事故隐患: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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