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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浙爱卫〔2007〕1号文件印发,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申报

申报城市(县城)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由地级市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一)城市(县城)清扫保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二)城市(县城)必须有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0%;

(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0平方米;

(四)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60%;

(五)鼠、蚊、蝇、蟑螂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鼠密度必须达标),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建成区辖村的省级卫生村达到20%;

(七)城市(县城)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八)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未完,全文共1166字,当前显示3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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