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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全国爱卫会【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5-08-04【生效日期】

2005-08-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卫生部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根据全国爱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现行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此前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但尚未经过全国爱卫办组织考核鉴定的城市(区),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按照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重新审核上报。

全国爱卫会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一、申报

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同时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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