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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卫生监督系统的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卫生监督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监督档案,是指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在卫生监督、监测(卫生质量抽检)、卫生行政稽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宣教、科研培训及党政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各种门类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卫生监督的档案工作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工负责,并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要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配备计算机和适用的档案管理软件,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档案工作列入发展规划和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卫生监督档案工作的业条指导,同时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综合档案室,承担本单位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职能。

第八条县以上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综合档案室,应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应保证兼职档案人员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保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内设机构(科室)应确定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具备专业知识,必须取得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九条综合档案室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督促、指导和协助本单位文书处理部门和业条部门对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对下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本单位及专业人员、管理相对人的知识产权和利益

(六)组织开发利用本单位的档案信息资源

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必须有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阅览室和档案工作办公用房。档案库房要有温湿度控制及防盗、防火、防光、防霉、防虫、防尘等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设备。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褪变档案进行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待遇应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档案管理人员可分不同情况,分别评聘档案专业、卫生专业或其他专业的技术职条。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在管理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对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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