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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开发安全监管交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迅速,电力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电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均已跃居世界第二位,缺电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电力工业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电力行业的资产规模已超过2万多亿,是整个国有资产总量的1/4。水电站项目作为电力能源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一直倍受关注。水电站大坝在为人类利用自然资源、改造自然环境、兴利除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其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又具有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因此,采用现代安全管理的手段,保证水电项目建设施工中的安全,不仅关系到企业本身的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更关系到大坝下游千百万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存在的现实问题

伴随着国家体制改革和部门分工调整的深入,电力生产运行的安全监管基本处于受控状态,而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体制却处于职责部门不清、行业职能虚位的状态。根据有关法规条款规定,理论上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应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分层次实施。

然而事实上,随着改革的深入,承担水电施工的核心企业——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已经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辖,水利部门已经不再对水电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而国务院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对所辖企业的资产管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宏观监督,不具有水电施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职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虽然具有电力行业的监管职能,但其重点在发电和电网运行方面,基本不具有对水电施工企业和施工区域日常性的行业安全监管的技术能力和手段。建设部作为国家建设行业的主管部门,对水电施工企业和施工区域的行业安全监管,目前尚未明确其直接管辖权;而由归属国家电网公司管理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只承担行业管理性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对水电建设工程的行业性现场安全监督工作实际上处于缺位状态。

在目前水电工程建设的生产安全监管体制尚不够完善的状态下,水电开发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生产安全的管控能力,约束承包商的安全行为。确保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行。

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业主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生产安全全面监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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