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甘肃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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