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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

中国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过去

一、宅地私有并可自由买卖时期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到1962年,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农民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等。

新中国成立后,在农村开展了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没收地主的土地与房屋分给农民的土改运动,实行“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所有”,“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195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更明确地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个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195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人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社员原有的坟地、房屋地基不入社”。

从漫长的封建社会到1949年,中国农村社会中一直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而广大农民只占有少量土地,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兼并因此出现,而土地兼并导致的阶级矛盾是中国封建社会朝代更替的主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基本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的平均化。但是土改并未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只是通过平均地权的形式实现了农民“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但是如何防止土地私有情况下,土地兼并的再次发生,仍是新中国执政者必须考虑的问题,于是,从1949年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在农村逐步推行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集体所有)。

1956年,我国农村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建立,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但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农民的宅基地及其房屋并未入社,仍归农民个人所有。

二、地归集体所有和房屋可自由买卖时期

1962年初至1999年间,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准出卖和出租,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体转变为所有者主体相分离,形成延续至今的房屋所有权主体与土地所有权主体相分离的模式。

(一)1962年一1981年:农民可原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可自由买卖

1962年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产资料,包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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