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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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
(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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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第九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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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所列的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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