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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8号

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正、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评定标的能力;

五、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它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

二、已正式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征地捭工作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四、标书编制完毕

第九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发出邀请函。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紧以及情况特殊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邀请或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数家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标价及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办法进行。议标工作的有关事项由招标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和分部或分项工程招标。招标形式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说明。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承包,一般采用单位价合同的形式;工程简单,工期短,投资较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价合同。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者勘察工程现场,针对投标者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组织编制标底;

七、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与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九、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者;并按项目录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

十、发出中标通知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搞(副稿);

十一、与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第十四条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章招标文件及标底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履约保函格式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工程量计量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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