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兽药管理条例》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二、监管对象
全市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苗种生产的单位及个人
三、监管目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围绕监管重点,加强源头控制,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等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市渔业局的监管职责
1、负责开展本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组织市级水产科技人员对水产养殖户开展水产健康养殖培训,引导养殖者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2、负责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我市辖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部门负责人具体抓、并指派专人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监督和指导的领导责任制,形成职责明确、各负其责、上下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3、负责我市水产投入品的监管。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填写现场执法记录表,安全检查率达到100%,禁止无产品批号、无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证号、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药物和饲料入养殖场,保证生产环节用药、投料安全。负责养殖生产环节《养殖记录本》的领取发放,做到每塘一册,发放率达到100%。督促养殖单位或个人做好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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