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定(制度)2015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
(二)对招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三)组建评标专家库;
(四)接受投诉、查处园林绿化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二)组织发布信息、负责养护招投标项目登记;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
(五)承担评标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原则)
市绿化局对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招标范围和规模提出指导意见。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对招标人的一般要求)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须招标的养护项目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交易场所)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分中心)是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服务机构。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应当在园林绿化分中心进行。对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收取。
园林绿化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养护交易所涉及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
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诉和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绿化局监察室、市绿化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招标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养护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养护项目;
(三)紧急整治的养护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专门负责养护招标的工作部门;
(三)有2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持以上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三条(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合同,并持委托代理合同副本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
(一)养护招标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并且资金已落实;
(二)具备养护招标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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