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税务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税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在税务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作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行政行为,是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根据其过错性质、情节轻重及后果大小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国税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规定征收税款:
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多征、少征、不征应征税款或不按规定将税款征解入库的;
2、擅自停征、缓征税款的;
3、擅自改变税基、税率的;
4、擅自改变入库税种、税率的;
5、贪污、挪用、截留、买卖或转让税款的;
6、擅自少征、不征滞纳金的;
7、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或者先征后退等税收优惠的;
8、违反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非正常户认定的;
(三)不按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不按规定条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2、越权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3、不按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年审导致年审结果错误或者对年审不合格者未按规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发票管理的:
1、不按规定审批纳税人自印发票的;
2、不按规定核定发票发售种类和数量的;
3、超过核定数量或者存量发售发票,或者不按规定种类发售发票的;
4、违反规定的程序发售发票的;
5、不符合发售发票条件,擅自供应发票的;
6、不按规定代开发票的;
7、不按规定对发票进行稽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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