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新乡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证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执法职权,提高行政效能,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所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
(五)故意隐瞒农业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农业行政违法证据,包庇、纵容农业行政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在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
(七)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应当出具相关凭证而未出具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二)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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