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民政厅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赣民字〔2007〕17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省厅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民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并加强对各县(市、区)民政局民政法制工作的指导。
江西省民政厅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江西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民政执法监督,提高本厅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行政执法,是指厅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本厅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政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民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政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追究执法办案人员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四)所经办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裁决撤销或经听证程序后对原处罚决定作了重大改变的;
(五)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引起行政诉讼且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引起行政赔偿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或超出法定期限的;
(七)处理结果不公正的;
(八)放弃职权或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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