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公安机关有效执法监督模式探讨
试论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监督
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是多功能综合性的作战实体。实践中,派出所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参与主体,但其办案过程也存在诸多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同时,发现并解决改进派出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促进基层执法公正,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积极探索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少长效机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刑事执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2014年1月至6月,某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13件1089人。审查案件后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环节
主要表现为:
1.对立案标准要求认识不到位,致使造成有案不立,或者不应立而立的现象;
2.对于涉嫌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派出所却仅对其中的一罪立案,另立案不全面;
3.对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罪名不成立,或者对长期侦查没有进展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因事实不清而不批准逮捕也不及时撤案,导致案件长期悬而不决;
4.迫于“破案率”、“有罪率”等“考核指标”,立案破案不循规蹈矩,往往造成有案不立、或者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现象;
5.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久拖不立,立而不侦,或者侦而不决的情况较为普通存在。
(二)侦查环节
主要表现为:
1.没有及时通知监察机关关于案件的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执行情况;
2.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到位或不规范,甚至是未实行;
3.笔录与犯罪嫌疑人实际供述有出入;
4.第一时间处警处置不力,特别是对于重特大案件进行前期处置时,因判断错误,不注重对犯罪现场、相关物证的保护,导致主要证据灭失或错过最佳取证时机。
5.对批准逮捕后案件继续侦查不力,致使一些案件错失固定证据的良机,造成提起公诉困难。另外,还存在一些少数暴力取证情况。
(三)刑事执法水平和能力方面
主要表现为:
1.仍然普遍存在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观念。办案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却不注重收集其他证据,不注重收集能够客观或者间接反映“明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主观要件的证据。
2.在证据收集上偏向重打击,偏重于有罪证据,却怠于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也经常存在不核实犯罪嫌疑人在辩解时说到的一些证据线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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