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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案件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要全面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指导意义,自觉应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执法办案活动。下面,笔者结合本县检察院工作实际,谈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实施情况以及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认识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实施情况

今年来,我县检察院针对县内交通肇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大胆探索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轻缓处理机制,努力寻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在追求社会和谐的基础上促进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今年1-5月份,我院共受理提请批捕交通肇事犯罪3件3人,均批准逮捕,受理审查起诉68件68人,提起公诉63件63人,决定相对不起诉5件5人。受理案件数年均递增50%,提请批捕案件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占比由2006年的15%下降4.4%,不起诉案件实现零的突破,交通肇事案件不诉率为7.4%,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明确原则和标准,确保轻缓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合法规范

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必须在严格遵守刑事政策的基础上,确定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原则,即“一个必须和三个有利于”。“一个必须”就是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刑事案件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保证实行轻缓刑事政策于法有据。“三个有利于”就是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要有利于更好地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在执法过程中统一执法标准,力求准确把握法条内涵和具体司法解释,正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针对县内交通肇事案件的实际情况,我院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出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交通肇事案件轻缓处理若干意见》,《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已经到位或能够确保到位,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一般可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意见》还规定了适用不起诉的五种条件:“一是致一人死亡事故中,行为人证照齐全,无酒后驾车、无逃逸等情形,二是在事故中仅承担主要责任;三是行为人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等情节;四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适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五是被害人亲属真实意思表示不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同时符合五种条件者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不诉要求、是否聘请律师等,一视同仁,均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交通肇事案件轻缓处理办法的出台,统一了认识,规范了办案程序,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既提高了批捕案件质量,又保证了办理此类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

(二)把握环节和方式,确保轻缓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宽严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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