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
林业部1990年11月1日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方便流通,维护木材经营的正常秩序,制止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林区运出木材的检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在木材生产过程中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木材,包括: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
(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管理的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
第四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运输国家非统配木材必须持有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省内或出省木材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待有国家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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