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高新区林之爱环境保护公益发展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马丽,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关爱贫困儿童。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高新区(市、县)紫瑞北街20号,邮政编码:610000。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1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环境保护;
(二)贫困儿童救助;
(三)关爱老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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