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工商经验交流
2007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在工作会上报告中,总结回顾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恢复建制30年来不平凡的历程,提出了“三个基本建立”:即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义市场经济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干部队伍。由此可见立法立规对工商事业发展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至关重要。武汉市工商部门从大力推动立法立规入手,先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出台了《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年)、《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2007年)、《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7年),以法制化推进工商工作规范化,将工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轨道,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促进了工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使武汉工商工作迎来了历史上最好时期。
一、推动立法立规的背景
2001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十三项职责中有十二项职责的前题是依法履行,因此加强工商部门法制化建设是工商事业的的基石、是工商工作的基础。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治国就是要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首要任务和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公权力,对公权力只有“法有规定才可为”,因此可以说依法行政既是对工商工作的最高标准,同时又是最低要求,依法行政是工商工作的“生命线”。
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武汉是我国中部唯一的特大型城市和长江中游商贸金融中心,市区由隔江鼎立的武昌、汉口、汉阳三部分组成,全市现辖13个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总面积8,494平方公里,常驻人口858万。武汉又是我国“经济地理中心”,以武汉为圆心的公、铁交通干线辐射上海、广州、北京、成都,均在朝发夕至之列。2007年武汉城市圈被批准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市生产总值达到3,100亿元,连续四年保持14.5%以上的增幅,财政收入达到630亿元,成为全国14个进入3000亿gdp俱乐部的城市之一。截止2007年底,武汉市共有市场主体448,516户,其中个体工商户319,322户,占71.20%;私营企业93,385户,占20.82%;内资企业33,325户,占7.43%;外资企业2,484户,占0.55%。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1300亿大关。市场交易的繁荣和市场主体的发展迫切需要工商部门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商标注册与保护、合同格式条款的管理等工作。
三是有立法立规条件。武汉市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且1994年2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为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市之一。《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其中较大的市包括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武汉市人民政府具有立法立规权。
(未完,全文共4618字,当前显示148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