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共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xx县项目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公共信息平台,规范xx县行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共信息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提供方是指提供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的单位;使用方是指使用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的单位;公共信息平台目录是指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共享需求,定期整理并向全县发布的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目录;
前置机是指公共信息平台为各单位提供用于存放向其他单位提供、或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行政审批共享信息的pc服务器;
前置数据库是指在各单位前置机建立的存储行政审批共享信息的中间数据库。
第三条【适用领域和适用范围】
xx县各级党政机关和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公共信息平台共享与交换其他单位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责任分工】
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县公共信息平台工作,定期发布xx县公共信息平台目录。
县xx负责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公共信息平台技术规范;根据行政审批信息共享考核指标,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定期统计各机关单位行政审批共享信息的提供率、准确率以及应用服务接口的稳定性。
各单位负责编制和更新维护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目录,根据公共信息平台技术规范提供共享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共享信息。
第二章平台使用
第五条【目录编制】
各单位应通过公共信息平台目录管理系统编制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六条【数据提供】
各单位应按照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全县公共信息平台目录,将本单位的共享信息及时提供至公共信息平台。
各单位应按照“谁提供、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提供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库数据保持一致,以及服务的可用性和稳定性,保障行政审批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共享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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