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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公共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水平,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高效应用,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的建设维护、共享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统一的、权威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条

**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由市政府统一建设,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

**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使用,应当遵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共享

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服务,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水平。

第七条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平台的总体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其中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平台建设的牵头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维护和推广应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与应用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建库、管理、维护工作,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三)负责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管理、维护与发布

(四)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应用及各部门开展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在线地图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公用事业、统计、经信、科技、环保、人口计生、农业、林业、民政、财政、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外经、物价、海洋渔业、公路、人防、消防、水利、工商、税务、质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应急管理、供电、电信、—2—

移动、联通等使用或拥有地理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

(二)负责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使用申请的授权、审核

(三)按规定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目录或副本


(未完,全文共3525字,当前显示11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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