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共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新疆经信委
新经信企业〔2012〕4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各相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
197号)精神,做好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等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
19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信委)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推荐和管理。
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各行办)、各相关行业协会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行业内示范平台进行推荐和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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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咨询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
(未完,全文共3593字,当前显示11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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