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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畈镇人民政府关于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的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闽政〔2000〕文36号(2000年2月1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的管理工作,促进库区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库区社会的安定、稳定,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一日

附: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促进库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库区社会的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库区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库区工作机构是负责全省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机构;有关地(市)、县(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或指定的库区工作机构是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库区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国家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并重的原则,以大农业安置为基础,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

第五条库区各级政府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大力支援库区工作,促进库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库区社会的安定稳定。在建设库区物质文明的同时,要着力建设库区精神文明,使库区两个文明建设得到协调发展。

第六条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发展库区经济,应当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教育和智力开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库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库区移民的生活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得到改善与提高。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库区工作的领导,加强库区工作机构的干部队伍建1设。

第二章职责与职能

第九条省库区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政府对库区工作的部署和水电站(水库)主体工程进度要求,组织有关地(市)、县(区)和部门实施经审批的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及投资概算,并实行经济责任总包干,按计划进度完成各自承担的库区工作任务;

(三)协助电站业主开展库区有关工作;

(四)负责审定和监督库区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

(五)组织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规划的初审和实施计划的审定,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六)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综合全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移民安置及库区防护等工作,定期向省政府汇报库区工作情况;

(七)研究起草地方性库区移民政策法规草案,并对现行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受理库区移民来信来访,调解移民安置纠纷;

(八)负责指导库区开发性生产,协助库区地(市)、县(区)政府安排好移民的生产出路;按分工权限负责库区开发性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资金安排;

(九)负责管理和使用库区建设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安排使用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检查和监督库区安置点的安全防护工作,协同抓好库区防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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