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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食用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事故;

(二)有证据证明食品发生生物性、化学性或者其他有害因素的污染,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事故

第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普通食品安全事故,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类分级标准见附件。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相应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达不到普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日常食品安全问题,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边报告、边调查、边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危害后果。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科学、迅速正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和公安、监察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职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相应专业队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分工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提出职责范围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一)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发生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和其它涉及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问题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

(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发生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其它涉及食品生产环节问题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发生在国境口岸、食品进出口环节和其他涉及食品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和其它涉及食品流通环节问题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生在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和其他涉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

(五)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发生在生猪屠宰环节和其他涉及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

第八条县以上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全程参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开展监察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调查处理中,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监察。第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加强事故发生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案件。

第十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助、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下列工作:

(一)对患者和相关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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