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切实贯彻和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和学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级党组织负责。
1.3按照“一级抓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和组织协调,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组成考核组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具体工作。
1.4学校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本办法的责任考核对象和责任追究对象。
1.5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对于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实行责任追究,除根据责任考核的结果进行组织处理和处分外,还必须对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组织处理和处分。
2责任制责任考核
2.1责任考核内容
2.2.1学校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情况。
(2)按学校的部署与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各项任务分工落实、执行情况。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的情况以及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党纪政纪情况。
(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
(5)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或学校纪委报告,在纪委指导下积极组织调查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工作,需要作出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条规作出处理,并积极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思想转化教育工作的情况。
(6)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主题民主生活会,会前认真准备,会上对照检查提高认识,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以及整改、制
度建设情况。
(7)结合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制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2.1.2学校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1)在主管或分管工作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责的情况。
(2)执行《廉政准则》和党纪政纪的情况。
(3)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情况。
(4)重视人民来信和案件查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认真抓好或协助纪检部门办案工作情况。
(5)关注和解决群众热点问题情况以及进行调研,采取措施或制度建设情况。
(6)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
2.2考核等级和评定标准
2.2.1学校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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