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馆信息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展览施工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加强对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展览施工的管理,保证展览会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展览施工管理规定如下:
办理展台施工手续
展览会布展启始日前7天开始,施工单位向展馆提供以下资料,并办理施工手续。
1、各展台设计效果图、平面图、立面图、电路图(必须标有展位号和电箱位置)、施工细部结构图,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展馆仅做备案使用)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电工证)。
⑴所有图纸均须标明尺寸及所有结构材料的规格尺寸
⑵多层或复杂结构展台以及室外展台须提供展台细部结构图及结点详图,加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及其所在建筑设计院审核章及结构审核报告
⑶新馆吊挂作业属于一般高空作业三级(15-30m),有吊挂需求的展台须自备专业高空作业设备,并配备专业高空作业人员。
2、填写并在现场申报时提交《展览会展台施工申请表(新馆)》及《展览会水、电、气申请表(新馆)》。
3、由施工单位法人委托授权人签定《展览会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加盖公司公章,现场申报时提交。
4、交纳施工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施工证件费、施工车证费,水、电及压缩空气施工接驳费,展台施工押金后,领取证件。
展台搭建施工管理规定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从事展览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展馆制定的下列规章制度。
施工位置
一、展位设置不允许遮挡展馆内的固有经营场所,搭建展台结构时不允许遮挡展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紧急出口和观众通道及各种标识。临建设施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0.6m。
二、施工单位搭建展台面积不得超出承租面积,投影边线不得超出承租边界线。施工单位搭建的展台面积应和申报面积相符,如搭建超出申报面积的展台,须得到主办单位及展馆相关部门的认可,并应及时向展馆补办施工手续。
三、展台搭建不得超过规定高度。
室内展台:
限高6米。室外展台。
限高4.5米。
当展馆规定限高与主办方规定限高不一致时,以高度较低一方为准。
四、展馆内的一切设施不得破坏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位置,展馆内、外地面、墙面等建筑不得钉钉、打孔、刷胶、涂色、张贴宣传品,不准损坏展馆一切设施。
五、严禁利用展馆顶部网架作为吊装展台结构的临时工具。
六、如需吊挂条幅、旗帜,须提前向展馆申报,每吊点重量须控制在50kg以内,获得同意后方可吊挂,吊挂物品严禁与展台结构相连。施工单位应自备合格的升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资格,作业时必须配备安全带。吊挂物品的投影位置应处于本展位之内,严禁在通道上方吊挂各类条幅、旗帜。
七、临建设施不得利用场馆柱体、墙体等固定设施做为其支撑及倚靠物。
八、防火(烟)卷帘门下禁止搭建临时设施及堆放任何物品。
展台设计
一、展台结构的设计强度应当满足承受荷载所需要的强度要求,现场施工搭建应确保展台整体结构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二、多层或复杂结构展台以及室外展台须提供展台细部结构图及结点详图(加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及其所在建筑设计院审核章)及结构审核报告。设计及施工中应充分考虑展台的安全性,确保展台整体结构可抵抗各项荷载。
三、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层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栏杆垂直杆件间距不应大于0.11m。
四、室外展台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风、雨等自然现象对展台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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