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防火制度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操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是向农村个体经营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
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对象是指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加工、批发零售、客货运输和其他服务等行业的农户。主要包括:
(一)收购加工业:从事粮食、蔬菜、禽类、畜类、水产品、特产品等收购加工的农户和经纪人;
(二)批发零售业:从事农副产品、食品、生产资料、建筑材料和其他日用百货等批发零售行业的农户;
(三)客货运输业:从事客运、货运、出租车等行业的农户;
(四)其他服务业。从事旅馆、饭店、幼儿园、洗染、理发、保健、家用电器、机动车修理维护等服务行业的农户。
第四条
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用途包括收购资金、购买加工原材料、购买运输工具、人工费用和其他经营管理费用等。
第五条
借款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已形成一定规模;
(二)借款人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从事所属行业一年以上;
(三)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经营效益良好;
(四)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
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按照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经营规模、项目收入、资金需求、自有资金情况、提供担保人(物)等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能超过项目资金投入的70%。
第七条
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借款用途、贷款额度和偿债能力综合考虑确定。
2收购加工、批发零售、其他服务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
客货运输业用于购买运输工具的期限不超过二年。第八条
(未完,全文共2380字,当前显示7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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