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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优秀范文五篇]

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辽政发[2008]5号

颁布时间:2008-2-20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时限。全省森林防火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森林防火紧要时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各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提前或顺延防火期限。

二、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政府要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大对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森林防火责任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究制度。对因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预防不到位、扑救不及时,以及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指挥处置不当等引发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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