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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建设部/计交能[1997]254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计交能〔1997〕2542号文印发,交通部厅体法字〔1998〕9号文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审查,保证工程项目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

制定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凡无“节能篇(章)”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三条“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

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节能要求。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

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建设及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第六条现有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具体执行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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