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制度
司法所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
1、认真抓好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2、执照目标管理的要求,根据司法所的职能范围,具体确定业务工作人员数量,区分任务指标,落实到人。
3、签定岗位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权、利标准。
4、根据确定的岗位责任制标准,司法所所长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不足,并认真登记,作为评比依据。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坚持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制度、措施四落实,促使司法所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6、协调公安、民政、劳动、教育、人事、工商及工、青、妇等有关单位和群众团体的关系,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为进一步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7、搞好奖惩兑现。按照岗位责任制的标准,根据各自落实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半年或年终进行奖惩兑现,并认真总结实行岗位责任制的经验,表彰先进工作人员。
司法所工作制度
(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促进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制定本制度。
1、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例行会议,传达上级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及有关会议精神,检查工作情况,制定新的工作措施,讨论其他需要由例行会议决定的事项。
2、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委会主任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分析疑难问题,部署研究工作。
3、司法所所长承担会务工作,负责召集和组织会议。
4、会议议定的事项,应确定完成的时限,做好记录;会议结束后,认真总结,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司法所工作制度(请求、汇报制度)
1、定期报告本辖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2、定期通报民间纠纷的发生和调处情况,重大疑难纠纷随时上报及调处。
3、重要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业务举措要随时向领导请求汇报。
4、下列民间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①影响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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