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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厅,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做好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水电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规划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主要河流的水电规划。主要河流包括大型河流、跨国境河流和主要跨省界(含边界)河流,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三条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是水电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必须贯彻全面协调、统筹兼顾、保护生态、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水电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安排、管理和审批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规划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召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负责招标确定大中型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编制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成果验收。

第六条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应在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工作完成后的30日内,将规划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同时,应将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查。

国家能源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水电规划报告技术方案先行进行审查。

第七条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水电规划报告和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审查意见是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章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第八条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应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结合流域环境特征和水电规划特点,全面评价规划实施后对相关区域、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人群健康产生的直接和潜在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关系。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召集审查前,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座谈研讨等审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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