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条件
第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团结带领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三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险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安心基层,艰苦创业,勤政为民。
(四)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基层实践经验,能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对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不谋求私利。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已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第四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党政正职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并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应当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党政正职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党(干)校五年内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提拔,但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
(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八)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要求。
二、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由本级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数进行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二)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乡(镇)机关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乡(镇)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派驻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换届时,民主推荐会应经下列程序。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填写推荐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向县(市、区)委汇报推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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