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验收销号制度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排查、治理、报告、跟踪落实、验收消号闭合管理制度,强化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变事后反思为事前管理,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及《××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暂行)》(×市安监„2012‟××号)精神,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验收销号管理制度。
一、我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各专业分管领导是本专业隐患排查整改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室科长(主任)负责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组织工作,是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办责任人;各基层单位队长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负全面责任责任;安全管理科负责对各专业隐患排查组织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整改效果差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二、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矿井井下、地面生产现场、系统、
1
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自然环境、设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问题。
三、为便于安全隐患跟踪管理,将隐患进行以下分类:
(一)按隐患危害程度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二)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按隐患落实整改的责任分别分为a、b、c三级。a级:矿井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由公司帮助解决的隐患。b级:科、队无能力整改,须由矿级领导安排解决的隐患。c级:由科、队安排解决的隐患。
(三)按安全生产的专业分为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顶板、制度管理和其他隐患。
四、安全隐患来源依据
(一)上级各类检查。
(未完,全文共2335字,当前显示76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