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验收销号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销号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方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实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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