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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推荐5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6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及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

2.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3.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4.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对以前征地遗留问题,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

5.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二、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一)保险对象。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是本次征地的保险对象,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方案。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调查后,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经被征地村(居)民签字确认并公示无异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保险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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