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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二节非机动车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

人通行规定

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教育、司法行政、卫生、气象、安全监管、质量监督、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实施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专业道路运输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档案以及车辆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并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客运企业、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车辆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客运站(场)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乘客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上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专业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抄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告情况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专业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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