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
【发布单位】
82802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1]59号【发布日期】
2001-06-11【生效日期】
2001-06-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1〕59号2001年6月11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实现督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强化督查工作意识,改进督查工作方式,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推动各项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促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设立督促检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积极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及各部门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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