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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2016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宁夏何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决定通过的时间即是我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间。

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第三个孩子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条例》第十七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

(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九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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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三、生育第三个孩子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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