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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82802

【发布文号】

宁党发[2000]42号【发布日期】

2000-09-30【生效日期】

2000-09-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

(宁党发〔2000〕42号2000年9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保证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协作、合理高效地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保障和促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必须进一步明确,人大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是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区的迫切需要,是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全区各级党委要从事关宁夏各项事业兴衰成败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关心人大的建设,支持人大工作,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

二、

二、切实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三)法律法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各级党政机关都有支持配合国家与地方立法的义务。认真贯彻《立法法》,推进我区立法工作法制化。自治区党委和银川市委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或重大立法项目的请示,要进行认真研究,及时批复,督促落实,做到立法同改革与发展重大决策的紧密结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要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立法的计划性和主动性,完善立法机制,严格立法程序,坚持群众路线,逐步建立健全立法论证、听证制度,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民族地区立法的特点与规律,更好地行使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制定出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严格执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财政部门应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按一定标准划拨立法专项经费。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宁夏日报》及有关新闻媒体应在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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