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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管志琦

2013-05-3107:32:00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完备的教育法制是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教育立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着力加强普法与依法治教,为推进教育的改革发展、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和维护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应当看到,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满足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一些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法律法规的执行还不到位,学校依法治理的机制还不完善,教育司法实践面临许多困境。当前,有必要对我国教育法制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和梳理,科学诊断存在的问题,按照依法治教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推动我国教育在新的起点上更快更稳健地发展。

一、新中国教育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伴随新中国曲折发展历程,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同样也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但卓有成效的过程。回顾60多年的教育法制建设工作,可粗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教育法制建设的开端(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早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就着手废除旧法,建立新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共同纲领,其中的教育条款为新中国的教育规定了基本方向。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主要围绕如下任务展开:收回教育主权,妥善接收全国学校,取消国民党对学校的统治,建立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等。1949年11月,刚成立不久的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根据共同纲领确定的原则和精神,会议决议认为,我国教育应该以老解放区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中国教育有用的经验,学习苏联教育的先进经验。随后,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工作开始起步。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虽然这一时期未出台具体教育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看,全国教育总体上有序运行,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二阶段。教育法制建设跌入低谷(1957至1976年)。从1957年开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前,受“左”的思想影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工作几乎停滞,教育正常秩序遭到严重冲击。1961年,为纠正“大跃进”所造成的失误,从1961年起,按照“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要求,中央对全国教育秩序进行了调整,相继发布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明确了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规程,教育法制建设工作有了起色。但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爆发,国家立法工作完全停顿,50年代以来国家制定的一批法律、法规丧失了权威性,司法工作也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相应地,法律不仅没有可能向教育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延伸和渗透,反而受到各种非法律手段的侵蚀和支配,各级各类学校陷入混乱甚至几乎不能正常运转,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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