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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2013年2月17日连政规发[2013]1号文颁发)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巡查第四章处置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各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管、公安、国土、规划、建设、住房、交通、水利、林业、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管辖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协调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等问题

(四)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从事违法建设施工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处理。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房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和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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