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书范文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部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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