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体制四创新交流
首先,突出体现在所有权的理论问题上,明确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思想。十六大报告指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完全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
归纳起来,对于国有资产归属与管理目前主要有两种提法。一是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二是社会上有人提出的分级所有,授权经营;三是十六大明确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
“分级管理”的提法是针对当时国有资产管理状况提出的,但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表明这种提法缺乏可操作性,管理的涵义和范围也比较模糊,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出资人到位的问题,更无法明确权、责、利。
“分级所有”的提法是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试图改变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现状,彻底廓清各级政府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边界,以避免政府的随意、短期行为。这种方式涉及修改宪法等一系列法规,理论认识也不尽一致,具体操作也相当复杂,既不利于中央集中体制的巩固和政令、法规的统一,而且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一旦面对各个利益部门,反而会引起一些争论和认识上的混乱。
“分级产权”的提法,实际上就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法律规定和管理实际上都是与现实相符的。“分级产权”的表述不仅结束了“分级管理”还是“分级所有”的争论,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理论的重大发展,而且有利于做到分权合理、集中有度、责权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体制创新
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就为国有资产管理创新明确了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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