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二道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水库(塘坝)、灌区、水土保持、堤防、闸涵、排灌站、机井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
第四条在二道区行政区域内兴建水利工程应当依据区域规划,必须经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得尚自修建任何水利工程。
第五条在二道区行政区域内兴建水利工程,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等,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水利基本建
设程序,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参与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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