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研究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525号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
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商同级林业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下达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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