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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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民事执行中处置京牌小客车工作,确保公正、高效地执行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市各级法院处置京牌小客车工作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级法院)统一管理。第二条本市法院司法处置京牌小客车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开发的司法处置网络平台上进行。采用“设定最高限价的竞价模式”,以车辆评估价为起拍价进行处置。同时规定车辆最高限价,暂定为车辆评估价的150%。
多人报出最高限价时,司法处置网络平台根据统一设定的条件,自动确定最终买受人。
统一设定的条件为参与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累计摇号次数最多的竞买人成为最终买受人;多名竞买人累计摇号次数相同,则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时间最早的竞买人为最终买受人。
第三条执行法院扣押京牌小客车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存款、有价证券等更为方便执行的财产且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应当优先执行。
第四条扣押的京牌小客车需要进行变价处置的,必须首先以司法处置方式进行,禁止当事人未经司法处置直接以执行和解形式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拟处置车辆存在车辆现状与登记信息不符的情形,该车辆不得进入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程序。经核对,车辆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止期不足十八个月或已超过强制报废止期的京牌小客车,不得进入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程序。
拟处置车辆存在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不能进入京牌小客车处置程序。
第五条本市各法院对符合京牌小客车处置条件的车辆进行查扣后,应及时核实查扣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包括:
(一)机动车号牌;
(二)机动车所有人;
(三)机动车出厂日期及初次登记日期;
(四)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
(五)发动机号;
(六)检验有效期止;
(七)使用性质;
(八)机动车厂牌型号;
(九)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十)车辆事故及违法未处理、车辆查封等信息;
(十一)车辆抵押情况;
(十二)车辆报废止期;
(十三)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六条扣押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核对完毕后,执行法院应及时将扣押车辆移送至市高级法院指定的停车场地内统一存放。存放车辆时应办理车辆移交登记手续,车辆移交登记表入卷备查。
第七条经调查核实,被扣押京牌小客车的注册登记真实有效,且符合处置后办理车辆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逐案向市高级法院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
(一)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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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案情;
(三)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
(五)调查核实的小客车注册登记相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经市高级法院审查批准进行司法处置的车辆,由执行法院启动司法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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