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5篇
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3月7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皖国税发〔2002〕32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理公正、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均应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本级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局领导担任;成员应包括法规、征管、税政等内设执法部门和稽查局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案件的审理;
(二)作出审理结论。
第四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各项日常事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税收法制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其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的安排、协调工作;
(四)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记录,以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制作;
(五)承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省、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自行确定,但必须确保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到上年实际查处案件数的10%。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应报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下列案件,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移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稽查查补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抵扣凭证或利用上述凭证非法抵扣税额、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拟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稽查部门认为需要移送审理,且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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