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5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2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
各省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审理。
第六条
县级(含县)以上税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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