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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05号(财税金融类243号)提案答复的函-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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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324号(财税金融439号)

提案答复的函

丁时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的提案》(第4324号,财税金融〔439〕)收悉,经商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现答复如下。

目前一些地方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或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在农村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情况下,管理村级财务运行的过渡性选择。这种做法,在初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漏洞逐渐显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平调、挪用集体资金,越权审批、违规报销等情况,亟需进行规范完善。近年来,农业部在规范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多措并举推进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有序运行。

一、关于落实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农业部历来高度重视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2013年,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以下简称“四部门文件”)指出,要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稳定和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意见强调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

为落实“四部门文件”的精神,2014年下半年,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专项检查,督导各地乡镇会计代理中心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针对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存在的账务处理不及时、票据不规范、程序不合规等问题进行重点督导,切实加强代理会计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也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中的预算管理、开支审批、资金监管、资产资源台账管理、票据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了“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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